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482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482号原告崔某,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崔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树 雄
审 判 员 宣志鸿
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