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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46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王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责人耿烨,行长。被执行人王清,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鲍泽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