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孟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