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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孟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