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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辖初字第0014号

邢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辖初字第0014号原告邢某,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许某,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虽然办理了暂住证,但在太仓连续居住不满一年,应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如东县掘港镇的证明,证明被告常在掘港镇居住、生活,掘港镇敬老院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于2000年至2013年在其处做临时工,如东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证实被告自2010年至今在其处办理、交纳了企业养老保险。原告提交了太仓市公安局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在其辖区登记,居住地址在太仓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证明其不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依据更加充分,故本案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卫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