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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834号

龙兴学与施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兴学,施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龙兴学,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林毅诚,福建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黎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学与被告施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兴学于2013年12月3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兴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九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一元,由原告龙兴学负担。

审 判 长  林明添

审 判 员  林文良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