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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87号

石小川,余晓伟与赵福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石小川,余晓伟,赵福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87号原告石小川,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余晓伟,女,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福川,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川、余晓伟诉被告赵福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川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福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小川撤回对赵福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石小川负担。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邹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