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87号原告石小川,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余晓伟,女,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福川,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川、余晓伟诉被告赵福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川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福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小川撤回对赵福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石小川负担。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邹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