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原告:李天翔,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武汉龙达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原告李天翔诉被告武汉龙达快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天翔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天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天翔负担。
审判员 周 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