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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李天翔与武汉龙达快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天翔,武汉龙达快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原告:李天翔,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武汉龙达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原告李天翔诉被告武汉龙达快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天翔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天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天翔负担。

审判员 周 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