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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刑初字第101号

曲广满犯贪污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广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洮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广满,吉林省洮南市人。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因病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俊杰,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广满犯贪污罪、赌博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广满及其辩护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曲广满纠集路某某、王某甲、李英、宫某某、潘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洮南市野马乡苇塘村李福家,利用扑克作赌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设赌抽红。2013年2月18日,野马乡永安村李英在多次参赌负债后服毒自杀。2013年3月初,被告人曲广满纠集祝某甲、刘丹等人在洮南市野马乡双合村刘某甲家,利用扑克作赌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设赌抽红。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曲广满任洮南市野马乡苇塘村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耕种集体土地不交纳承包费,其中2010年种植10.231公顷,2011年种植10.231公顷,2012年种植10.757公顷,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曲广满耕种土地承包费总价值为人民币7972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曲广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曲广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刘俊杰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广满犯贪污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曲广满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被告人曲广满欠缴承包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曲广满所承包的开荒地自2009年起未向村里缴纳承包费,苇塘村所有的开荒地自2009年均没有收取承包费,被告人曲广满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耕种开荒地不交承包费。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广满在刘某甲家设赌抽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不应认定曲广满犯赌博罪;将李英自杀与曲广满设赌联系在一起不客观。4.被告人曲广满出具了悔过书,希望对被告人曲广满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曲广满赌博的事实: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曲广满纠集路某某、王某甲、李英、宫某某、潘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洮南市野马乡苇塘村李福家,利用扑克作赌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设赌抽红。2013年3月初,被告人曲广满纠集祝某甲、刘丹等人在洮南市野马乡双合村刘某甲家,利用扑克作赌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设赌抽红。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广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潘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路某某、关某某、刘某丙、于某某、宫某某、曹某某、祝某甲、陈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洮南市野马乡永安村证明,洮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曲广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曲广满职务侵占的事实: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曲广满任洮南市野马乡苇塘村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耕种集体土地不交纳承包费,其中2010年种植10.231公顷,2011年种植10.231公顷,2012年种植10.757公顷,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曲广满耕种土地承包费总价值为人民币797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曲广满的供述,其供述其种的地大部分是其父亲的开荒地,小部分是机动地,都没向村里交承包费。这些地在其任村长以前就一直耕种,从2009年以后就没交过承包费。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其在2004年至2010年人苇塘村会计,其证实苇塘村的土地台账在其不当会计时交给祝某乙的事实。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其是苇塘村支部书记,其证实村集体册内地承包费是按每亩100元收的,不知道曲广满种多少机动地,该村册外地从2009年未收取承包费,曲广满耕种册外地没有交承包费及测量曲广满耕种土地的事实。4.证人祝某乙的证言,其是苇塘村报账员,其不知道曲广满种多少机动地,该村册外地从2009年未收取承包费的事实。5.证人李某戊的证言,其是野马乡农经站会计,其证实苇塘村没有土地台账的事实。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其在野马乡司法所工作,其证实测量曲广满耕种土地情况。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其在野马乡林业站工作,其证实测量曲广满耕种土地情况。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其是苇塘村三社农民,其证实其在2010年承包2亩机动地,每亩每年交承包费100元的事实。9.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其是苇塘村三社农民,其证实其在2012年承包5亩机动地,每亩每年交承包费100元的事实。10.证人曲某某的证言,其是曲广满的父亲,其证实其全部开荒地自2002年起由曲广满耕种,承包费由曲广满交纳的事实。11.实地踏查草图。12.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结论书。13.苇塘村委会证明。14.苇塘村三社机动地明细表。15.野马乡政府说明及被告人曲广满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曲广满对价格认证结论书有异议,认为物价鉴定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广满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曲广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曲广满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广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不是从事公务人员,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其侵犯的不是国有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广满犯贪污罪定性不妥,应予更正。辩护人刘俊杰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经2013年11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广满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邢国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