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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084号

解某与秦某1、所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解某;秦某1;所某;刘某;秦某2;秦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084号

原告:解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告:秦某1,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所某,女,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女,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现住。

被告:秦某2,女,汉族,宿州市人,现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刘某,系其母亲。

被告:秦某3,男,汉族,宿州市人,现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刘某,系其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秦某1、所某、刘某、秦某2、秦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解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光锋

审 判 员  何 茹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少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