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084号
原告:解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告:秦某1,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所某,女,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女,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现住。
被告:秦某2,女,汉族,宿州市人,现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刘某,系其母亲。
被告:秦某3,男,汉族,宿州市人,现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刘某,系其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秦某1、所某、刘某、秦某2、秦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解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光锋
审 判 员 何 茹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少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