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民终字第0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纪兵。委托代理人赵亮、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288号二层二单元。负责人王鹏飞,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朱纪兵因与被上诉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纪兵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纪兵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纪兵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纪兵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卫平
审判员 吴 玫
审判员 于 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季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