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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于民一初字第1742号

郑元与关勇、张伶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郑元,关勇,张伶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一初字第1742号

原告:郑元,男,汉族,公司经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关勇,女,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伶俭,男,汉族,无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郑元诉被告关勇、张伶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葛莉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第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