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一初字第1742号
原告:郑元,男,汉族,公司经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关勇,女,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伶俭,男,汉族,无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郑元诉被告关勇、张伶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葛莉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第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
郑元与关勇、张伶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一初字第1742号
原告:郑元,男,汉族,公司经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关勇,女,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伶俭,男,汉族,无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郑元诉被告关勇、张伶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葛莉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第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