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南阳市大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三阳开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敏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南阳市大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三阳开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后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无具体地址和身份证明,无法明确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全额退回原告。如不符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