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宋振美,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丁文军,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丁文正,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丁文明,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袁训花,女,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宋振美与被执行人丁文军、丁文正、丁文明、袁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振美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23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