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体仿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张中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婷。被告陈峰。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置业公司)与被告徐婷、陈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住房置业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住房置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住房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住房置业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悦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融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