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682号原告成都能通紫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良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丽。
原告成都能通紫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能通紫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能通紫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能通紫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良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0元,由原告成都能通紫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甘余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