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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皇民一初字第1311号

王丹、徐诗晗诉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丹,徐诗晗,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皇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丹。原告徐诗晗。法定代理人王丹。被告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刘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振家。

原告王丹、徐诗晗诉被告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高文君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丹及徐诗晗法定代理人王丹、被告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强、马振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12177元;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40590元;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8976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国华生前系我单位职工,其在2012年7月入职我单位工作,我单位依法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备案。我单位为徐国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我单位按照法律要求已经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我单位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我单位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生活救济费应该由社保统筹支付。辽人社(2012)277号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原告的诉求应该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原告的诉求依据是1996年省劳动厅的一个文件,该文件距今18年,现在已经不适用。社会保险法是最新颁布的一部法律,适用效力是最高的,并且人社厅2012年颁布了277号文件,该文件应该比1996年文件更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徐国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徐国华缴纳了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3年5月,徐国华被诊断为肺癌。2013年8月3日,徐国华去世。原告王丹系徐国华配偶,徐诗晗系徐国华女儿。二原告至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单位支付其丧葬费1217730元、一次性救济费40590元、生活救济费89760元。该委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沈皇劳人仲不字(2013)2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二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在仲裁范围内为由不予受理。二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书、劳动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证。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应依法予以保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一)基本养老金;(二)按照规定应领取的生活物价补贴;(三)丧葬补助费;(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按月领取的救济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据此,被告已为徐国华缴纳了养老保险,已经履行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故在徐国华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及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应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判决如下: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高文君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楠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一)基本养老金;(二)按照规定应领取的生活物价补贴;(三)丧葬补助费;(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按月领取的救济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