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刚,男,1977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光银,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云瑞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丽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筠,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丽娟,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金明,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
上诉人李志刚因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216一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请求确认庆云瑞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2年所进行的增资无效,上诉人提交了庆云县工商局企业变更信息,证明其是公司股东。因上诉人对公司增资有争议,公司增资是否有效,应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也属于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为应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裁定驳回了李志刚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216一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由庆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孔祥波
审判员 袁连喜
审判员 刘宝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