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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847号

邹会清与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邹会清,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847号原告邹会清,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告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828908-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八路8号。法定代表人应明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会清诉被告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会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会清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良勇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