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镇执民字第1926号

夏小玲、袁金龙等与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小玲,袁金龙,曾金兰,袁觉攀,袁聪豪,赵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夏小玲,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申请执行人袁金龙,男,1935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曾金兰,女,1940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申请执行人袁觉攀,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申请执行人袁聪豪,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赵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小玲;袁金龙;曾金兰;袁觉攀;袁聪豪与被执行人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小玲;袁金龙;曾金兰;袁觉攀;袁聪豪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夏小玲;袁金龙;曾金兰;袁觉攀;袁聪豪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9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