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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95号

陈志鸿与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鸿,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95号

原告:陈志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贵明,系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

委托代理人:杨益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淑婷,女,汉族。

原告陈志鸿诉被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原告陈志鸿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鸿撤回对被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4.5元,由原告陈志鸿承担。

审 判 长  方国平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