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小勇,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山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成。
委托代理人:刘聪,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小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雨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小勇再审申请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亦未向被申请人借过任何款项。(二)申请人没有到房管局办理过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三)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及时雨公司提交意见称:张小勇的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查明,张小勇因融资需要,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先后与及时雨公司签订7份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及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时雨公司依约向张小勇交付了当金。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张小勇既未到及时雨公司处赎当,亦未续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一审对及时雨公司要求张小勇偿还当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正确。张小勇再审申请主张及时雨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其未曾向及时雨公司借过任何款项,但没有提供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张小勇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8巷3号601房)送达应诉材料,因该址无人,而无法直接送达。其后,一审又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张小勇的住址(阳春市春湾镇石达村24号)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审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张小勇送达应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小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曾令生
审 判 员 管晓明
代理
审判员 徐学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慧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