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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恢字第323号

于付显、于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付显,于少英,刘风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恢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于付显,寒亭区双杨镇前官庄村。申请执行人于少英,潍城区于河镇外商牟家村。被执行人刘风宇,潍坊市寒亭区双杨店镇后官庄村。申请执行人于付显、于少英与被执行人刘风宇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付显、于少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