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李兵,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王亚飞,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四段8号江源大厦B座楼。法定代表人陈茂华,总经理。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名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和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3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6元(原告预交14693元),减半收取14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义飞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