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42号
原告:陶学可。
委托代理人:陶学委。
原告:陈培双。
被告:温凤妹。
原告陶学可、陈培双诉被告温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学可的委托代理人陶学委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培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2月2日,原告陶学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学可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原告陈培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陶学可撤回起诉;
二、原告陈培双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陈培双、陶学可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玲
人民陪审员 叶小凡
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杨守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