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催字第80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3427090,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尚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建忠
审 判 员 卜 昕
代理
审判员 薛 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