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催字第80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催字第80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3427090,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尚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中源特种线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建忠

审 判 员  卜 昕

代理

审判员  薛 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