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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43号

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凤、徐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建凤,徐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王采勇。委托代理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凤,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春华,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凤、徐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朱建凤、徐春华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需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春芳

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

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