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郫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杨开里。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开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2月3日恢复开庭审理。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在未书面撤销原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下,未依法派员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范华良
代理
审判员 连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