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李燕君。委托代理人方伟军。被告义乌市远洋领带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远祥。被告施远祥。被告蒋三福。被告施国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告朱新福。被告陈启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君诉被告义乌市远洋领带印花有限公司、施远祥、蒋三福、施国民、朱新福、陈启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7日裁定冻结被告义乌市远洋领带印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同时查封了原告李燕君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浙G8A5**号小型轿车。现案件已结,已经采取的促使措施应予解除。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结案,根据生效判决,被告义乌市远洋领带印花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原告用以保全担保的车辆也应解除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义乌市远洋领带印花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金融机构80万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李燕君所有的浙G8A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虞宣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吉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