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30号原告黄XX,住址广州市。被告李X,曾用名李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XX诉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8.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淑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