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48号
申请人:张再福。
申请人:黄兴峰。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再福、黄兴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再福、黄兴峰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张再福住院期间医药费3700元,已由黄兴峰全额支付;2.黄兴峰再一次性支付张再福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善后一切费用5000元,张再福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3.上述款项付清后,张再福与黄兴峰就本赔偿不再起纠纷,今后双方无涉;4.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并请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利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