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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调��字第148号

张再福、黄兴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再福,黄兴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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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48号

申请人:张再福。

申请人:黄兴峰。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再福、黄兴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再福、黄兴峰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张再福住院期间医药费3700元,已由黄兴峰全额支付;2.黄兴峰再一次性支付张再福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善后一切费用5000元,张再福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3.上述款项付清后,张再福与黄兴峰就本赔偿不再起纠纷,今后双方无涉;4.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并请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利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