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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田商初字第2344号

刘长收与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长收,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田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刘长收。委托代理人刘广文,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

原告刘长收诉被告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收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长收诉称,2009年6月3日,原告承揽了被告村内铺花砖等工程,至2009年9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花砖款10724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70000元,余款3724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无理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242元。被告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村内铺花砖工程,工期10天,付款方式为完工后付40%,余款于2010年2月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同年9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刘桥村委2009年新农村建设铺设大街两侧花砖款107242元村委公章2009年9月19日。2010年1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余款3724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向其追要欠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时付清欠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寿光市田柳镇刘家桥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刘长收欠款372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大鹏

审 判 员  韩希成

代理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裴兆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