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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熊治海与被告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治海,谯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熊治海,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谯桥,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治海与被告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治海于2013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谯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治海撤回对被告谯桥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