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熊治海,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谯桥,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治海与被告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治海于2013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谯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治海撤回对被告谯桥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