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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54号

熊银香与方仟云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熊某某,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长寿镇。

委托代理人:郑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长寿镇长寿镇。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结婚后因被告赌博成性,经常输钱,对家庭不尽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24日生育共同之女方雪姣,现已出嫁。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较好,后因原告责怪被告打牌输钱夫妻关系开始不好,九十年代时原、被告一起在外打了两年多工,然后回家建了一栋三间一层的房屋。最近六年原告在外打工,但通常年底回来与被告一起过年。2012年国庆节时,原、被告一起为女儿操办结婚酒。2013年10月30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体贴、相互关爱。原、被告已结婚三十多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尽到家庭责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琼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