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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3号

许孔杨与王昌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孔杨,王昌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许孔杨。被执行人王昌坤。本院于作出(2012)台天商初字第259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昌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昌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