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坛民初字第2542号

张春华与杨菊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春华,杨菊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张春华,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菊萍,女,1977年10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杨菊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华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春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