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张春华,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菊萍,女,1977年10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杨菊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华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春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