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二清(预)字第2号
申请人:卢齐荣,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庞华立,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山市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小驱。
委托代理人:杜婷婷、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卢齐荣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世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庞华立、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婷婷、田肖及利害关系人郑小驱的委托代理人杜婷婷、田肖,郑小宁的委托代理人张高生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查明:新盛世公司系申请人卢齐荣与利害关系人郑小驱、郑小宁共同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卢齐荣出资272万元,占34%股份;郑小驱出资344万元,占43%股份;郑小宁出资184万元,占23%股份,经营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2013年4月1日,新盛世公司的股东郑小驱、卢齐荣、郑小宁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由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同意依法解散公司;
二、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工作;
三、清算组成员郑小驱、卢齐荣、郑小宁,由郑小驱担任清算组组长;
四、具体清算工作由清算组后续安排;
五、以上事项经全体股东签名生效。2013年4月11日,新盛世公司将成立清算组事项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2013年5月15日,郑小驱、卢齐荣、郑小宁召开清算小组会议,并形成如下决议:“一、清算公告登报安排。1、登报时间,清算组成员一致同意会后马上安排按照如下内容登报公告……二、财务审计和清算报告。1、如何选定事务所进行审计,清算组各成员一致同意先由清算组负责人郑小驱提供2家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建议,然后提交清算组各成员独立考察,最后再召开专题会议由清算组讨论决定。由于需要时间进行考察、初审、谈判等,因此预计要到6月中旬左右才能将名单提供给清算组各成员。清算组各成员若不同意该建议名单,也可提出自己的建议名单,供清算组讨论决定。……”。2013年5月26日,清算组按照2013年5月15日清算小组会议决议确定的登报内容在中山日报刊登清算公告。2013年6月19日,清算组联系人林林向卢齐荣发出邮件,征求在6月25日召开清算组会议的意见,卢齐荣于同日回复要求提供目前已考察的备选会计/审计事务所供股东考察,暂定考察期限为25个工作日,待考察出结果后才开会讨论,如此开会才有意义。2013年6月20日,林林通过电子邮件向清算组成员提交了由清算组负责人郑小驱推荐的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名单和相关资料及初始报价单。2013年6月27日,林林向清算组成员发出电子邮件,称三乡地税局要求新盛世公司在7月30日前确定清算的中介机构,否则将核定征收带惩罚性的土地增值税,建议在2013年7月上旬召开会议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2013年7月1日,林林向卢齐荣发邮件,称郑小驱、郑小宁已经回复建议在2013年7月5日或6日召开讨论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会议,要求卢齐荣就是否同意进行回复。2013年7月12日,林林向清算组成员发出邮件,称三乡地税局派人员到新盛世公司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安排,并向新盛世公司送达《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限新盛世公司在2013年7月27日前提供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申报资料。2013年7月6日,郑小驱发出清算小组会议通知,提请要求在2013年7月15日上午10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清算组会议,讨论以下议题:1、讨论和选定合作的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2、如何配合和完成三乡地税的工作要求;3、下一步清算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4、其他事项的沟通。并提出成员还有其他的会计和审计师事务所名单建议,请在会议前三天发给清算组联系人林林。2013年7月8日,卢齐荣向郑小驱、郑小宁发出《关于推选委托清算的中介机构的复函》,表示因郑小宁直至6月20日才将其推荐的中介机构名单提交考察,其也明确要有25个工作日完成考察工作,现郑小驱又以税务局要求为由要尽快选定中介机构,剥夺了其选择委托清算机构的权利。2013年7月11日,郑小宁向卢齐荣发出《关于推选委托清算的中介机构的复函》,对卢齐荣于2013年7月8日的函进行了回复。2013年7月12日,卢齐荣向郑小驱及清算组联系人林林发函,明确表示由于选定委托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完成,在7月15日召开清算组会议时机不成熟,拒绝参加7月15日的清算组会议。2013年7月15日,郑小驱、郑小宁召开清算小组会议(卢齐荣缺席),讨论的议题有:
一、讨论和选定合作的会计和税务师事务所;
二、如何配合和完成三乡地税的工作要求;
三、下一步清算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的安排;
四、其他事项的沟通。会上,郑小驱、郑小宁一致同意委托中山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业务,暂不涉及其他清算业务。同时,郑小驱、郑小宁表示,为了能充分沟通,寻求共识,建议在近期能召开一次清算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和商定下一步行动计划,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未尽事宜也可以在会议中当面沟通。具体时间可以由卢齐荣提出或者约定。2013年7月18日,新盛世公司(甲方)与中山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土地增值税)》,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盛世花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涉税鉴证业务;甲方先预付10000元,作为乙方前期的准备和培训甲方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约定书签订后,甲方保留单方终止本约定书的权力等条款。2013年7月23日,新盛世公司向中山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账10000元清算报告费。2013年7月26日,卢齐荣以清算组负责人郑小驱在其多次催促下才在2013年6月20日提供两家推荐中介机构名单供清算成员考察,属于故意拖延清算,且在其明确拒绝参加2013年7月15日的清算组会议的情况下,郑小驱、郑小宁仍召开会议,并执行会议纪要与中山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10000元费用,构成违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盛世公司强制清算。另查:2013年7月12日,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向新盛世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新盛世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前完整、齐全地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表》及其附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与清算项目有关的证明资料和书面说明。在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了解清算工作进程时,新盛世公司称清算组于2013年5月15日召开清算组会议后,完成了发布清算公告、对债权申报进行登记等清算工作,由于清算组成员存在分歧,在2013年7月15日召开卢齐荣缺席的会议后,清算组联系人林林电话与卢齐荣沟通召开清算组会议的事宜,卢齐荣以清算组存在分歧为由不同意召开清算组会议。卢齐荣则称2013年7月15日之后,其没有收到任何召开清算组会议的通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新盛世公司因公司经营期限于2013年3月18日届满,并于2013年4月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在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组成员未就选定清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导致2013年7月15日的清算组会议由于卢齐荣拒绝参加未能成功召开。其后,清算组没有再次召开清算组会议对清算工作进行安排,导致清算工作陷入僵局,构成拖延清算。卢齐荣作为新盛世公司的股东向本院提起对新盛世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卢齐荣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思刚
审 判 员 胡怡静
代理
审判员 钟国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