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执字第32号

付志梅与李储旭、陈树林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志梅,李储旭、陈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付志梅

被执行人:李储旭、陈树林申请执行人付志梅诉被执行人李储旭、陈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镇民三初字第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绍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已对本案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镇民三初字第13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