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408号
原告:金明钱。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
被告:徐建峰。
被告:阮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钱与被告徐建峰、阮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明钱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向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朱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