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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408号

金明钱与徐建峰、阮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明钱,徐建峰,阮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408号

原告:金明钱。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

被告:徐建峰。

被告:阮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钱与被告徐建峰、阮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明钱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向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朱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