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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执字第621号

姚文彬、刘兆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文彬,刘兆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彬。被执行人刘兆波。申请执行人姚文彬与被执行人刘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8)莱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文彬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843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843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6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立军

审判员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