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彬。被执行人刘兆波。申请执行人姚文彬与被执行人刘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8)莱民三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文彬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843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843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6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立军
审判员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