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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776号

刘国清与梁锐胜、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国清,梁锐胜,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776号

原告:刘国清,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梁锐胜,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21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847454。

法定代表人:苏锐伦,经理。上列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宏科、王建伟,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清诉被告梁锐胜、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清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刘国清已预交),由原告刘国清负担。

审判员  丁向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