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866-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信用社。被执行人杨举亭,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人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罗泉小区7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5)招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举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举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举亭在银行6224840268018203XXX号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