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936号原告林金煌,男,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坤梅,女,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康伟,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林金煌与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煌于2013年12月3日以纠纷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