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林。被执行人周江。被执行人盛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江、盛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林借款本金195000及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353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江、盛超的银行存款共计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