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488号原告高秀英。原告陆红。原告陆军。被告沈惠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英、陆红、陆军诉被告沈惠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秀英、陆红、陆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惠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秀英、陆红、陆军撤回对沈惠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高秀英、陆红、陆军负担。
审判员 茹华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益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