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山东承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阎桂卿,该公司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邵明书,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福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森卫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树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承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德生蚨置业有限公司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承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承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山东承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海涛
审 判 员 顾 磊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