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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特民特字第2号

李德芬要求宣告吴光华失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李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特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德芬,女,194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德芬要求宣告吴光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德芬诉称,申请人与吴光华系母子关系,吴光华患有精神病,于2007年11月15日外出至今未归,长达六年之久从未与家里联系过,音讯全无,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吴光华为失踪人。经查,吴光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李德芬之子。吴光华于2007年11月15日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日在《六盘水日报》上发出寻找吴光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吴光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芬申请宣告吴光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吴光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晏毓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尚仕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