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特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德芬,女,194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德芬要求宣告吴光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德芬诉称,申请人与吴光华系母子关系,吴光华患有精神病,于2007年11月15日外出至今未归,长达六年之久从未与家里联系过,音讯全无,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吴光华为失踪人。经查,吴光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李德芬之子。吴光华于2007年11月15日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日在《六盘水日报》上发出寻找吴光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吴光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芬申请宣告吴光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吴光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晏毓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尚仕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