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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30号

纪某某、孙某某与重庆雄淦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某某,孙某某,重庆雄淦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雄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涂山路4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6163-8。

法定代表人:张厚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易,重庆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纪某某、孙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雄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纪某某、孙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某某、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纪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证据保全费100元,合计625元,由纪某某、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纪某某、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

审判员 周 露

代理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