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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一初字第119号

漯河市文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金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漯河市文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金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源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漯河市文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漯河市文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岳金岭。

原告漯河市文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萃物业公司)与被告岳金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萃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金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萃物业公司诉称,2006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如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物业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物业费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但被告拒不缴纳。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缴纳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267元,违约金1077元,以上共计3344元。被告岳金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6日,原告文萃物业公司(甲方)与被告岳金岭(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建筑面积118.65平方米;乙方现阶段应交纳管理服务费标准为¥0.21元/月·平方米,每月应交服务费25元;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5日交纳物业服务费。如逾期交纳,甲方按规定每天加收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内容。被告岳金岭系文萃江南小区业主,从2008年1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文萃物业公司依约为文萃江南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岳金岭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中关于“逾期交纳,甲方按规定每天加收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该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岳金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文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2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8年1月起至2013年6月止按所欠物业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岳金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新蕾

人民陪审员  曹耀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