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80号原告石芝强,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石侃,男。被告陈双,女。
原告石芝强与被告石侃、陈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石侃、陈双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晓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