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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中民申字第16号

钟某2、孔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9-08-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钟某2;孔某;钟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中民申字第1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2,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学生,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周忠菲,女,1954年11月12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钟某2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居民,现住耿马自治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1,男,2005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居民,现住耿马自治县。系被申请人孔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孔某,系被申请人钟某1母亲。再审申请人钟某2因与被申请人孔某、钟某1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临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某2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不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仓促下判决,侵害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请求撤销(2013)临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申请人钟某2申请再审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湛江坡头薛屋村村民代表钟观水的“说明”,欲证实“共同约定”的真实性,以及“共同约定”应视为“遗嘱”。2、云南省传染病科医院“关于患者钟日泉住院有关情况的回函”,欲证实被申请人强卖财产。3、《国内特快递邮件详情单》,欲证明临沧两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的上诉权。钟某1人孔广英及钟孟源答辩称:(2013)临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客观地认定了相关事实,判决正确公正,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在继承纠纷中,首先应当确定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及有哪些遗产可供继承,其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的方式,最后确定遗产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或当事人提供线索后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双访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对被继承人钟日泉的遗产进行一一查实,对现有证据证实所存在遗产(包括债权),依法进行了分割。该钟某2审判决后,钟胐杲提出上诉,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所以,申请人提出一、二审法院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侵害其上诉权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另,申请人提交的几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新证据。(2013)临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和采信,以及事实认定并无不当,该案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钟某2上,申请人钟胐杲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钟某2下驳回钟胐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徐安燕

审判员 李红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段院茹 关注公众号“”